贵阳医学院成教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1年05月06日 00时00分  作者:  阅读:

贵阳医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贵阳医学院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凡本校录取的成教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专升本的学生须持大专毕业证原件、专科生须持中专毕业证原件和卫生类执业资格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以两周为限,超过期限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的,经附属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该专业在有持续生源的情况下,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即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组织教师评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教务部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载入学籍登记册。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采用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教学计划中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6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教学计划中没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8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第七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向成教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参加平时测验者,可免试,所缺平时成绩不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二)未参加期末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按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评定学期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三)未参加补考者,可于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补考;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分。经补考不及格的,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由教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者,按照有关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后,一学年内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六门的,应予留级。成教院提出留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每学期授课考核科目,作为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若教材变更,则应重修。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学校按专业对口招生,学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女生结婚后生育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负有保留其学籍的义务;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并经单位签署意见,成教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服兵役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复学申请、退役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达8门以上的(含8门);

(二)学生在同一年级须第二次留级的;

(三)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三年(即二年制本科超过五年,三年制本科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超过八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一年(即三年制专科超过四年,四年制专科超过五年);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应休学经学校动员却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经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的(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院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离校;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配偶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业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业证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均实行考勤。各班考勤工作由各班主任安排。考勤表每周向成教院学生科呈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 无论病假、事假、公假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上课时报告上课教师,并向班主任、成教院、教务处办理请假登记手续;

(二)班主任准假权限为二天;成教院学生管理科准假权限为三天;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经成教院批准;考试期间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期满,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缺课一天以上的学生名单,由成教院正式通知任课教研室。

第三十条 无论事假、病假均须按请假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病当时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次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凡事假一律不准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公请假,必须经成教院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实习请假,应按所在实习单位的规定办理。请假达一周以上的,须报成教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成教院学生管理科每周将学生考勤统计后报成教院,成教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向教务处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所缺课程不另行安排补课。如缺课时间达该学期上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即令其休学。缺毕业实习达三个月的,须按实习计划补足所缺内容方可毕业。缺毕业实习达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的必须休学。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住院治疗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于考前向成教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否则以擅自缺考论处。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优异、科技创造、体育锻炼、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考试作弊两次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处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记载,一律不得撤销。若处理依据不实可予改正,处分不当可重新处分。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出具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主要是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情况的鉴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实习各按实际门数计算,经补考后凡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此后的一年内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

第五十条 学生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此后的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报成教院及教务处批准,允许再回校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破损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三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参加并通过贵州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外国语和计算机),方可申请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由成教院根据《贵阳医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提出初审意见,报贵阳医学院学位办公室,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或品德评定不符合要求的;

2)学位课程考试二门不及格或外国语、计算机考试仅通过一门者;

3)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4)考试作弊者。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医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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